中国消费者投诉网欢迎您!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专业平台,真实直播消费者的投诉、举报、维权、打假。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 判例·案例 >

将专利申请作广告宣传案||某丝绸公司使用仍在审查过程中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宣传案

2018-04-24

某丝绸有限公司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案

基本案情:

某丝绸有限公司在其开设的天猫网店上,在其商品的广告中标注专利信息,申请号为:2014xxxxxxxxx,名称为:蚕丝被芯、蚕丝被、蚕丝被芯制造方法及蚕丝被制造方法的专利,经调查,该公司只拿到了《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仍在审查过程中,尚未拿到专利证书。

处理结果:

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201741日,苏州市吴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召开案审会对该案进行了审理,认定该公司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处2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入选理由: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违法使用知识产权作广告的案例。如今,随着网络的普及和发展,越来越多的商家将目光放在了电商平台的形象打造上,将竞争由线下逐步转移至线上,以此来打开盈利增收的新渠道。许多经营者会在广告中使用产品专利来提高自己商品的可信度和吸引力,引导消费者购买。但也有一些企业在利益的诱惑下,将法律明令禁止的内容作为广告,已达到盈利的目的,该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更破坏了网络市场的规范和秩序。

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于此类违法使用知识产权作广告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从三个方面彰显了在互联网+的新经济形态下,吴江区市场监管局对保护知识产权,规范市场秩序的决心:

1)、从消费者角度看,此案的处理结果在提醒广大消费者慎重购买商品的同时,也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从市场环境角度看,此案的入选为如今普遍存在的广告夸大事实、内容与实际不相符合的市场风气敲响了警钟,起到了警示震慑的作用。引导企业依法使用知识产权作广告,规范市场秩序,保持市场竞争公平公正。

3)、从法律角度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本案中,当事人正是使用了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作广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造成了负面影响。区市场监管局在办案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处理结果既合法,又突出打击目的。在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时,也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