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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冻冷藏设备生产有那些常见违法行为?如何查处这些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违法行为?

2017-12-01
    摘要:冷冻冷藏设备特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发证目录》中的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中的食品冷冻箱两大类,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的生产需要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而有效容积≤500L的食品冷冻箱的生产需要取得《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本文从冷冻冷藏设备原理入手,分析其生产现状及存在的违法行为,并结合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对冷冻冷藏设备生产中存在重点违法行为查处进行了分析归纳。
    关键词:冷冻冷藏设备 生产许可 强制性产品认证 查处
    前言:冷冻冷藏设备又称保鲜展示柜、冷藏保鲜展示柜等,是一种用来给食品、饮料等物品进行冷藏展示的器具,常用于商场、超市、酒店、便利店等场所,可以对蛋糕、水果、蔬菜、鲜肉、饮料、乳制品等多种产品进行冷藏贮存。
    目前,大型冷冻冷藏设备生产厂家管理比较规范,而小微型冷冻冷藏设备生产厂家多是从手工作坊发展而来,规模不大,没有检测能力,生产的产品质量参差不齐,且产品大多销往外地市场,这种生产、销售方式不容易引起当地相关部门的注意,执法难度较大。
    下面对冷冻冷藏设备的类型及基本原理做简要介绍,并分析了冷冻冷藏设备生产现状及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
一、冷冻冷藏设备简介
    冷冻冷藏设备从外形上可以大体分为两类:立式冷冻冷藏设备和卧式冷冻冷藏设备(如图1、2所示),立式冷冻冷藏设备根据柜门的数量分为单门立式冷藏柜、双门立式冷藏柜及三门立式冷藏柜。从容积上又可以分为多种不同型号,如188型、398型、598型、818型、1260型等。




图1:立式冷冻冷藏设备               图2:卧式冷冻冷藏设备   
二、冷冻冷藏设备基本工作原理
    冷冻冷藏设备主要部件有:1、外壳(含柜门)、2、压缩机、3、冷凝器、4、蒸发器、5、温度控制器(如图3-6)、6、制冷剂等。
                        


图3:压缩机               图4:冷凝器(含散热风扇)

    
                      

图5:蒸发器                图6:温度控制器
    在制冷系统中,压缩机、冷凝器、蒸发器和节流阀是制冷系统中必不可少的四大件,其中压缩机是心脏,起着吸入、压缩、输送制冷剂蒸汽的作用;冷凝器是放出热量的设备,将蒸发器中吸收的热量连同压缩机功所转化的热量一起传递给冷却介质带走;蒸发器是输送冷量的设备;节流阀对制冷剂起节流降压作用、同时控制和调节流入蒸发器中制冷剂液体的数量,并将系统分为高压侧和低压侧两大部分。实际在生产过程中中节流阀一般用毛细管代替,因从储液罐管突然到毛细管,同样可以起到节流的效果、成为气液两相,再进入蒸发器,此时的制冷剂在蒸发器中进行换热气化,成为高温低压的气态制冷剂回到压缩机继续循环。
三、目前冷冻冷藏设备行业的现状及执法难点分析
(一)冷冻冷藏设备行业现状简介
    冷冻冷藏设备的生产厂商根据生产规模的大小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大型企业,如海尔、海信、澳柯玛等大的家电生产商;另一类则是小微型企业。
    对于大型企业而言,由于资金及技术力量雄厚,对国家的政策研究、理解比较充分,且有专人负责取证方面的工作,因此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且能够及时参加年审,这类大型企业的生产经营能够符合法律规定。
    而小微型企业生产规模不大,且多是由手工小作坊发展而来,产品档次不高,技术含量也相对较低,部分经营者没有办理营业执照。这些小微型企业生产的产品以外地销售为主,基本不在本地销售。在调查取证中,多数企业主表示:由于所生产的冷冻冷藏设备没有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所以不能进入商城、超市等正规渠道销售,产品大部分通过旧货市场等低端渠道销售。这类小微型企业的经营状况也不尽相同,部分企业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正在积极的开展取证工作,有的企业已经取得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合法生产有效容积≤500L的食品冷冻箱,但大部分小微企业还处于无证生产状态。
(二)冷冻冷藏设备行业执法难点分析
    冷冻冷藏设备企业的生产情况不尽相同,一类企业直接生产冷冻冷藏设备成品,企业负责人知道生产成品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只要在生产现场遇到企业正在安装压缩机或者在成品库中发现有待销的成品冷冻冷藏设备,这一类企业负责人比较配合工作,执法难度不大;另一类企业则声称自己仅制造冷冻冷藏设备壳体,不安装压缩机,不能算是成品,以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为由规避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认证,有的还在产品外包装明确标识产品名称为“冷藏冷冻柜总成”。第二类情况在此前媒体有过报道,看似解释的比较合理,之后便不了了之,这是执法人员遇到的最大难题。
    对此,执法人员经讨论后形成两种意见:一部分人认为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不是一个完整的产品,不能直接使用,还需要二次加工,安装上压缩机之后才能销售到最终用户手中使用,冷冻冷藏设备壳体仅作为一个部件提供给最终安装压缩机的企业使用,因此,谁最终完成了冷冻冷藏设备的成品,谁负责取证工作,单纯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不需要取证;但是,另一部分人提出了不同意见,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所谓的仅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的企业,虽然在出厂前没有安装压缩机,但他们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了公司名称,厂名厂址及自己的产品商标。执法人员通过深入调查,多方取证,所谓单纯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的这些企业,产品不在本地销售,大部分销往外地,并且都是以自己公司产品的名义销售给最终用户,并没有给生产冷冻冷藏设备成品的企业供货,而销售到用户手中的冷冻冷藏设备均安装压缩机。由此可以推断,不论是在何地,由何人安装压缩机,只是违法行为的发生地发生了变化,并不能掩盖这类企业无证制造成品冷冻冷藏设备的违法行为。
    经认真讨论分析并请教系统内执法专家,最终形成一致意见:不论是生产冷冻冷藏设备成品,还是在本地仅生产壳体,在异地安装压缩机,只要以自己公司的名义销售的,且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均为冷冻冷藏设备的,都应该取得生产许可证。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如果仅生产冷冻冷藏设备壳体的企业,以配件的形式提供给冷冻冷藏设备生产企业,可以不取得生产许可证。
四、违法行为分析及查处对策
(一)无证生产冷冻冷藏设备
    生产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的冷冻冷藏设备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额定总有效容积≤500L的冷冻冷藏设备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根据产品总有效容积的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可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四十九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二)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
    冷冻冷藏设备在生产中部分配件为发证产品,如铜管、制冷压缩机等需要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冷柜罩极异步电动机需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人员在检查现场可以记录发证产品的生产厂家,通过国家局或省局网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查询页及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网站“www.cnca.gov.cn”初步确认是否为无证产品。初步确认之后还要该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所使用的配件确实为无证产品,必要时可以向该产品生产厂家所在地的质监部门发送协查函,请求当地质监部门的支持与协助,取得有力的证据。如果确认冷冻冷藏设备的生产厂家确实在生产中使用了无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则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如果确认认冷冻冷藏设备的生产厂家确实在生产中使用了未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则涉嫌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跳的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三)委托加工未备案
    根据冷冻冷藏设备产品类别的不同,委托加工分两种,一种为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委托加工,另一种为强制性产品的委托加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这两种委托加工备案的方式有所不同。
    对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委托加工,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2014年7月8日下发的《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鲁质监法发〔2014〕41号)的文件中明确规定“取消生产许可证产品委托生产加工备案制度”,因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委托加工目前已经不需要备案。但在现场检查中发现部分冷冻冷藏设备生产企业存在委托加工的现象,且厂家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但生产的产品外标识仅标注委托厂家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未标注生产厂家的厂名、厂址及联系方式。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强制性产品的委托生产与工业产品委托生产的要求不同。委托生产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委托方作为制造商应当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且认证证书中所列的产品生产厂应当覆盖(包括)被委托方,即制造商只能委托同一证书中所载明的生产企业,除此之外的委托加工形式均不符合强制性认证制度的一致性原则。
(四)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
    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冷冻冷藏设备生产企业在产品外表面张贴有“中国能效标示”,如图7所示。

   

     图7 粘贴中国能效标示的冷冻冷藏设备
    执法人员现场查看了该标签,标签上“生产者名称”处为空白,没有任何标识,“规格型号”仅标注“BD(C)-”,“耗电量”及“冻室(冷藏室)容积”未标注任何内容,上述内容与《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中所要求标识的基本内容严重不符,且现场发现未粘贴的能效标示标签印刷粗糙,纸质单薄。经过对企业经营者的调查,该企业经营者承认“中国能效标示”是自行采购的。该企业涉嫌伪造、冒用能源效率标识,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商标侵权
    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部分生产企业的冷冻冷藏设备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燕京啤酒 中国著名商标”、“雪花啤酒 勇闯天涯”等字样及图片标识,如图8、9所示。
               



   





图8冷冻冷藏设备外包装         图9 冷冻冷藏设备外表面
    该产品在外包装没有标注生产企业的厂名厂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有的在外包装表示有“中国 北京”等字样,涉嫌伪造产品产地。经调查了解,此类产品是啤酒经销商的定制产品,啤酒经销商要求在冷冻冷藏设备外表面上标注所经营产品的商标及图片,以赠品的形式赠送给销售终端客户做展示销售使用。冷冻冷藏设备的生产企业在生产此类产品时,并没有得到商标所有权人的授权,属于商标侵权行为。针对此类违法行为,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处理。
五、小结
    冷冻冷藏设备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是非常普遍的,如果不是真正深入细致的研究这个行业,普通人很难想象生产一个看似简单的冷冻冷藏设备,可能存在如此多的违法行为。通过对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行业违法行为的查处,不仅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能促进企业规范生产,提升产品质量,促进冷冻冷藏设备生产行业更加规范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