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逯成栋审判监督行政通知书

2017-10-30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驳 回 再 审 申 请 通 知 书
(2017)京行申71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逯成栋,男,197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良乡昊天北大街38号。
申请再审人逯成栋因投诉处理决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行终12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逯成栋主张其向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投诉请求”,要求依法处理其主张的“乐天超市崇文门店赔偿其损失并支付十倍赔偿金”。该投诉请求实质上是要求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作出处理,在没有法律特别授权或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并无作出上述处理的职权和义务,逯成栋在民事争议中的合法权益理应通过法定途径寻求救济。北京市东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本案被诉告知书,并无不当之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程序亦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法院判决驳回逯成栋的诉讼请求正确。
综上,申请再审人逯成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