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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随书、解俊川玩忽职守一审刑事判决书

2017-09-09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523刑初92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随书,男,1968年7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丘县,现住该村。2014年2月至今任河北省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分局分局长。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俊川,男,1959年10月12日出生于河北省内丘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内丘县,现住该村。2002年至今任河北省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分局工作人员。2016年9月27日因涉嫌玩忽职守罪被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公诉刑诉〔2016〕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于2016年1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2017年2月13日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于当日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2017年3月12日,本案重新计算审理期限。2017年5月10日向上级法院请示,2017年7月24日上级法院回复。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华、张立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8日内丘县公安局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上述两个合作社属于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管辖,该局工作人员程随书、解俊川没有认真按照上级机关文件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辖区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督、监管,截止目前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一次,而且经过检察机关调查证实,程随书、解俊川在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时关于市场初查内容中的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只是进行了口头询问,在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巡查中并没有对该合作社是否按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检查,没有发现两个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程随书、解俊川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导致人民群众财产损失1786990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程随书辩称其依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巡查办法》的通知,认真履行了市场巡查职责,并在巡查时按要求填写了巡查记录,签订了拒绝发布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承诺书。同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给人民利益造成损失是由非法吸收存款当事人造成的,与自己履行职务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巡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没有违法线索或上级机关要求情况下,巡查人员不得查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财务账簿、凭证。”因此在没有明确犯罪线索的情况下,自己没职权和能力去查处合作社。除了工商局还有别的部门一起进行监管。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程随书提交了相关的法律资料和2015年10月14日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巡查单。
被告人解俊川的辩护意见同被告人程随书,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程随书2006年12月至2014年2月任内丘县工商局侯家庄分局副分局长,2014年2月至2015年8月任侯家庄分局分局长,2015年8月至今任内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局)侯家庄分局分局长。被告人解俊川2005年至今在内丘县工商局侯家庄工商分局工作。分局长程随书负责分局全面工作,片管员解俊川负责侯家庄乡市场监管工作。
2013年1月8日内丘县侯家庄乡摩天岭村村民赵某1成立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2014年3月25日赵某1让自己的儿媳妇赵某2挂名成立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上述两个合作社属于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管辖。
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根据《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对两个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监管,截止目前,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乡分局对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两次(2014年5月26日一次和2015年10月8日一次)。对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市场巡查有市场巡查记录的检查只进行了两次(2014年6月19日一次和2015年10月14日一次)。没有发现两个合作社从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以外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2016年7月1日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赵金峰报案,称其在内丘县瑞康、瑞银苹果农民专业合作社存款61100元无法支取,造成经济损失59300元。内丘县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6年9月14日查明,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面向群众变相吸收存款,两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共吸收65户群众2164884元存款。现两合作社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群众存款及利息,造成经济损失1786990元。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从2013年5、6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从2014年10月份开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到2015年5、6月份关门。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当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内丘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侯家庄工商分局出具的《侯家庄工商分局人员分工情况》,主要证实程随书、解俊川为该单位正式人员,分局长程随书负责分局全面工作,片管员解俊川负责侯家庄乡市场监管工作。
2、被告人程随书2016年9月27日供述,他听说侯家庄工商分局辖区的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公安立案侦查,到检察机关来主动说明一下情况。侯家庄乡工商分局的主要职责是对辖区内的市场经营主体依照工商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监管。他是负责分局全面工作,解俊川负责侯家庄乡的市场监管,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都在他们侯家庄辖区。按照登记信息的记载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8日,法人赵某1,注册资金30万元,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成员的自产产品。这两个合作社在登记时手续肯定是齐全合法的,他们对侯家庄分局辖区的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管,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没有废止之前都是按照这个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这两个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监管。对于巡查的具体次数记不清了,有相关巡查记录的就是2014年5月26日对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巡查,2014年6月19日对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巡查,2013年的巡查记录找不到了。对于巡查的具体办法,他们主要是看两个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还有口头询问合作社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对于实地核实,他们就是看看合作社的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再通过询问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否按登记的营业范围经营。这两次巡查他没有参与,除了这两次巡查之外他对这两个合作社进行过巡查,但是相关记录找不到了,去的那几次对这两个合作社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巡查也主要是看看他们的营业执照的登记经营范围是什么,再问问合作社的负责人是否按照登记的营业范围经营。经过他们巡查,这两个合作社都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事他原来不知道,直到2016年8月份听说公安机关介入了才知道的。他认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经营活动,这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他们管,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应该归中国人民银行查处,再说他们当时对这两个合作社巡查时也没有发现不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他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也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3、被告人解俊川供述,他听说他们侯家庄工商分局辖区的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已经被公安立案侦查,主动到检察机关来主动说明一下情况。他们辖区有两个合作社。分别是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按照登记信息的记载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为2013年3月8日,法人赵某1,注册资金30万元,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为2014年4月25日,注册资金10万元,登记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成员的自产产品。这两个合作社在登记时是合法的,他们工商分局对辖区的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主要的依据:2014年10月1日以前按照《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执行,之后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下发的《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没有废止之前他们都是按照这个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监管。他们对辖区的市场巡查次数记不清了,有相关巡查记录的就是2014年5月26日对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巡查,2014年6月19日对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进行了巡查。对于市场巡查主要是看两个合作社的经营情况,还有口头询问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经营。他参与了对这两个合作社进行的巡查,至于这两个合作社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他检查的方式就是看看他们的营业执照,然后问问合作社的老板,看合作社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主要是口头询问,合作社的老板都回答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他就在巡查记录上的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这一项上面打了勾。经过他们巡查,这两个合作社都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他们认为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不是经营活动,而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不属于他们管,依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这个应该归中国银行取缔,再说他们当时对这两个合作社巡查时也没有发现不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他不知道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多少钱,我们在以后的工作中一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也会积极配合检察机关工作,争取宽大处理。
4、证人赵某1的陈述,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都是他成立的,但是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法人用的是他儿媳妇赵某2的名。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在侯家庄乡岗底村,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在侯家庄乡摩天岭村。其中,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2013年1月8日,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工商登记日期2014年4月25日。
合作社成立时,他先去行政大厅咨询了一下成立合作社需要的材料,然后按照规定进行了准备。材料准备齐全后到行政大厅工商局窗口办理了营业执照,然后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到公安窗口办理了公章,到质检部门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他成立的这两个合作社都是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去办理的,手续齐全。
瑞康合作社他是法人是他亲自去办理的登记手续,申请手续中的需要全体设立人签字的,还有合作社成员出资清单都是全体设立人都到的行政服务大厅签字办理的,瑞银合作社虽然注册登记的法人是赵某2,但是实际也是他经营的,登记时也是他拉着她去办理的登记手续,登记手续中的相关人员签字也都是他们亲自到行政服务大厅亲自签字办理的。这两个合作社实际就是他一个人经营的,别的设立人都没有实际参加经营,只是顶了一个名而已。瑞康合作社是从2013年5、6月份开始的非法吸收群众的存款,瑞银大概是从2014年10月份开始。
瑞康合作社的登记经营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苹果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瑞银合作社的登记业务范围是:组织采购、供应成员开展苹果种植所需的生产资料,为成员提供苹果种植技术、信息咨询服务、销售成员的自产产品。
存款业务都是在他们合作社的门店内办理。他在经营瑞康合作社期间大概是2013年5、6月份时,在岗底村的瑞康合作社里面的柜台玻璃上张贴过关于往他们合作社存款给予六厘利息的相关宣传告示,之后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还在摩天岭村用喇叭广播做过可以往他们合作社入股分红的相关宣传。
侯家庄乡工商分局的相关人员在这两个合作社经营期间来过他们合作社进行市场巡查。对他这两个合作社正式的市场巡查让他盖过章的好像就去过一两次,每次都是侯家庄工商分局的程随书领着一个姓解的还有一个姓刘的去的。主要就是口头检查,问问一些相关情况。关于他们合作社是否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就是口头问了一句,他回答是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的,针对这个问题别的没有进行什么具体的检查。
这两个合作社都是在2015年5、6月份关的门不营业的。没有吊销营业执照。
7、内丘县公安局经济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该队于2016年7月1日接赵金峰报案,称其在内丘县瑞康、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存款61100元,无法支取,造成经济损失59300元。该队受理报案后立即展开调查,查明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社和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以高于银行利息为诱饵,面向群众变相吸收存款,两专业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共吸收65户群众2164884元存款。现两合作社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群众存款及利息,造成经济损失1786990元。
5、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汇总表证实,两专业合作社因无法支付群众存款及利息,造成经济损失1786990元。
6、被害人的报案材料、社员证、股金业务单证证实了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吸收存款情况。
7、《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市场巡查办法》规定巡查人员应当及时、如实填写巡查记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涉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行业,以及上级机关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区域,应当加大市场巡查频次。
8、内丘县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内丘县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社员名册、出资清单、章程等证明两专业合作社的成立情况。
9、到案经过,证实2016年9月4日,程随书、解俊川主动到检察院供述事实。
10、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违法犯罪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信等,对本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近年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上级机关要求重点整治的行业。被告人程随书作为分局的负责人,其负有按照文件要求,及时作出部署、安排对辖区内的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情形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预以处理的职责,但其严重不负责任,未能及时履行职责;被告人解俊川作为分局中的工作人员,负责侯家庄乡市场监管工作,其负有按照单位及领导安排,对辖区内的专业合作社是否存在非法集资进行排查并将排查出的问题向领导汇报的职责,但其在排查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排查强度严重不足,不深入。二被告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导致内丘瑞康苹果专业合作社和内丘瑞银苹果专业合作社的非法集资行为在工商执法的检查这一环节没有被及时发现,为其能够继续进行非法集资活动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其行为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均应当承担玩忽职守罪的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以玩忽职守罪追究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案发后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认真履行了市场巡查职责的辩解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依法不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程随书、解俊川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综上,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随书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解俊川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杨继军
审 判 员  杨峰岭
人民陪审员  赵彦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