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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2018-09-15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关于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复函
(法办函〔2017〕86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建设项目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有关问题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就环境保护部提出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于2006年11月27日作出的《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是否以环保评价许可为前置条件问题的答复》(〔2006〕行他字第2号)(以下简称《答复》)的效力问题以及通过租赁他人房屋从事餐饮业是否要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问题,回复如下:
        该《答复》是针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的环评审批应否作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颁发营业执照的前置条件的问题作出,明确了公民个人通过租赁住宅楼开办个体餐馆的,不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关于“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分类名录”规定中的“建设项目”。该《答复》现行有效,性质上不属于司法解释,但是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同类案件仍具有普遍指导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