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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2018-09-13
卫生部法监司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请示的复函
(卫法监食发[2000]第16号 2000年2月23日)

上海市卫生局:
       你局沪卫卫监(2000)3号"关于如何计算化妆品生产经营行为的违法所得的请示"文件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所称的违法所得,是指违反《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全部营业收入(包括成本和利润)。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