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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智能家居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8-08-22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智能家居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复函
认办法函〔2018〕105号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你院《调查函》((2018)沪0110民初359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来函所述“智能家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智能家居电器与普通家居电器的区别”等问题,依法不属于我委职责范畴。建议你院向有关单位咨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因此,无论产品是否具备“智能”相关特性,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未经认证均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三、来函所述的涉案“智能家居产品”是智能控制网关、一键无线开关面板、三键无线开关面板、场景无线开关面板、无线智能墙面插座、无线云摄像头、无线门磁探测器等具体产品的组合。根据来函描述,其中每个产品均能够单独实现自身产品功能,而并非集合成为一个产品。因此,应针对每个具体产品特性作出其是否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判定。
    四、经对来函所附材料中的涉案产品进行分析,智能控制网关具有通信模块,其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的移动用户终端产品;无线智能墙面插座应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范围中的插头插座产品。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