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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2018-05-28
公交管〔2016〕721 号
关于对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试点有关问题的答复
山东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
你总队《关于山东省德州市开展四轮低速电动车规范管理试点有关问题的请示》(鲁公交〔2016〕23号,以下简称《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违反法律法规及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条和第103条、《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第19条和第20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四项,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道路机动车辆企业准入许可和产品准入许可进行审批。四轮低速电动车属于机动车,其生产企业要具备规定的条件,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管理后,方可生产、销售。非法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机动车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查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示》关于制定《四轮低速电动车通用技术条件》,允许德州市组织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的意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动车生产管理制度。
  二、对违法生产的低速电动车实行治安登记管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条、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的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样式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除《道路交通安 全法》另有规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请示》关于制定低速电动车治安登记管理办法,允许低速电动车上路行驶,实行备案登记,发放专用标牌的意见,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
  三、观光车属于特种设备不得违规生产、使用和上道路行驶。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和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目录》,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属于特种设备,其生产、销售、使用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质检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并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旅游观光车只能由特定单位在旅游风景区、综合社区、步行街等限定区域使用,不得上道路行驶。2014年新修订的国家标准《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通用技术条件》明确规定,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是指在指定区域内行驶,6座以上、23座以下非封闭型乘用车辆。你省一些企业以“观光车”名义生产的低速电动车,是6座以下的封闭式车辆,不符合观光车的国家标准规定,其持“观光车”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上道路行驶的低速电动车行为,既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也违反了相关国家标准,应予以坚决取缔。
  四、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低速电动车违法生产销售问题,提请省政府开展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治理。为从根本上解决低速电动车非法生产,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按照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工信部正在牵头加快制定治理低速电动车的意见,对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问题突出的省份,将提请国务院约谈督办。你总队要立即向省公安厅汇报机动车生产销售法律法规规定、违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法律责任、低速电动车上路带来的危害隐患以及国务院治理淘汰低速电动车的意见,并提请省政府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严禁新增新设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同时,要立足法定职责,严格依法履职,一是坚持依法从严管理,组织开展路面集中整治行动,及时查处车辆无牌无证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大力宣传非法车辆危害性和典型事故案例。二是会同有关部门集中整治非法生产销售低速电动车问题,责令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非法产品,对违法行为一律依法从严、从重处罚,迅速整改源头安全隐患。协调推动质检部门对取得观光车许可证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清理,及时查处违规生产销售行为。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安部交通管理局
2016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