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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2017-07-06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二函〔2017〕391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医院等医疗机构销售食品行为定性问题的请示》(冀食药监〔2017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销售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因此,任何单位从事食品销售,都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本款中的合法主体资格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等。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