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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标示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

2017-06-17
 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标示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质检总局监督司关于工业产品许可证获证企业标示标注有关问题的复函: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规定,企业应当在产品或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以集团公司形式取证的复肥生产企业的包装袋上应标注总公司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和具体生产厂点、子公司的厂名、厂址和生产许可证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