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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取消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2018-05-09

沪府发〔2018〕18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的决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76号)等的精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本市行政审批等事项进行了新一轮集中清理。经过严格审核和论证,市政府决定,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等事项,共计17项。其中,取消8项,调整9项。现将取消和调整的17项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等事项的落实和衔接工作,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要进一步加大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力度,深化“减证便民”“证照分离”、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以及当场办结、提前服务、当年落地“三个一批”改革等,严格行政审批标准化管理,对标国际最高标准、最好水平,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努力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营造一流的营商环境,为上海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附件:

  1.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2.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23日

  附件1

市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8项)

  一、市商务委(1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批

  二、区商务部门(1项)

  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审核(初审)

  三、市财政局(2项)

  (一)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收取

  (二)上海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四、区财政部门(1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投资者提前收回投资审批

  五、市质量技监局(1项)

  计量校准实验室资质认定

  六、市旅游局(1项)

  出境旅游领队证的核发

  七、市绿化市容局(市林业局)(1项)

  对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的核发

  附件2

市政府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等事项目录(共9项)

  一、市发展改革委(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2项)

  (一)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二)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或初审转报(取消申请材料“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三、市商务委(1项)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四、市公安局(1项)

  核发《登轮作业证》(调整为上海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审批,事项名称更改为“上下外国船舶许可”)

  五、市财政局(1项)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万元以下的)备案(备案事项由“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万元以下”调整为“处置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00万元以下”,事项名称更改为“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处置资产300万元以下的)备案”)

  六、市新闻出版局(2项)

  (一)核发印刷经营许可证(出版物印刷)(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

  (二)核发外商投资印刷经营许可证(由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