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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卫视提"爸爸去哪儿"无效宣告失败

2018-04-24

关于第13569214号“爸爸去哪儿”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24275号

   

  申请人:湖南广播电视台
  委托代理人:湖南一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华亿诚品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7年05月22日对第13569214号“爸爸去哪儿”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爸爸去哪儿”是申请人推出的一档亲子户外真人秀节目,具有很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侵犯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且系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已具有知名度的恶意抢注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综上,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简介材料;
  2、“爸爸去哪儿”知名度简介以及知名度证据材料;
  3、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1月1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5年1月13日予以初审公告,后被提出异议,商标局裁定异议不成立,该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16年9月21日予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洗面奶;洗发液等。
  申请人第13573785号“爸爸去哪儿”商标在化妆品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经驳回复审程序被我委予以驳回,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类香精油等。该商标申请时间为2013年11月20日,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故其不能成为争议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委认为,鉴于《商标法》第七条、《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已体现于《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故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以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著作权为上述在先权利之一。争议商标为普通印刷字体的纯中文商标,其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对该文字享有在先著作权。故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显示“爸爸去哪儿”作为栏目名称使用,并非显示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洗面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先使用“爸爸去哪儿”商标于洗面奶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合议组成员:康陆军
孙萍
李泽然

2018年0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