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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认监委: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主体责任

2018-03-01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配合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公安部、质检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7207号,以下简称《通知》),加强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安全性能检验机构和综合性能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配合推进道路货运车辆检验检测改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

推进道路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和综合性能检测依法合并是国务院常务会议作出的重要决定,是多措并举降成本的切实举措。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通知》要求,积极配合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推进此项工作。

二、严格把关,优化服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依法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严格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对机动车安全性能检验机构和依据《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开展货运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实施评审,对其他综合性能检验机构实施评审时,应当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随着综合性能检测和安全技术检验合并工作进一步推动及相关标准、技术要求的整合梳理,国家认监委将研究制定普遍适用于各类机动车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优化流程,提高便利度,及时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将相关资质信息通报同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共治体系,依据各自职能开展联合监管,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查处违反行业管理和资质认定规定的行为。按照“谁出报告,谁负责;谁签报告,谁担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的主体责任,健全对参与检验检测活动从业人员的全过程责任追究机制,建立跨部门的联合惩戒机制,定期相互通报机动车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实施机动车检验检测行业禁入措施。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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