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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品质标志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2018-03-01
《上海品质标志管理办法(草案)》征询公众意见

 

为进一步提高规范性文件起草质量,充分反映市民和相关单位的需求,现将《上海品质标志管理办法(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希望市民和单位踊跃参与,对草案内容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市民和各单位可以将书面意见直接寄送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

来信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28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政策法规处,邮编:200233

电子邮件地址:chflu@shzj.gov.cn

二、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8年2月28日。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〇一八年二月十三日

 

 

上海品质标志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品质标志的管理、监督,规范上海品质标志的使用,促进质量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海品质标志的制定、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上海品质标志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上海品质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  上海品质标志属于质量标志。

上海品质标志由“品”字型青铜器回纹、“上海品质”及其拼音三个部分组成。标志色调为红色。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如下:

标志使用者可以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标志图形。

第五条   获得上海品质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其获得认证的产品或者服务的包装、说明书、经营场所、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上海品质标志。

获得上海品质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其获得认证的范围和期限内准确使用上海品质标志。

第六条   上海品质认证期限届满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自期限届满或者被撤销之日立即停止使用上海品质标志。

第七条   未获得上海品质认证的,不得伪造、冒用上海品质标志;被撤销上海品质认证的,不得继续使用上海品质标志。

第八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使用上海品质标志的,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伪造、冒用上海品质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查处。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