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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7-11-16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共同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质检总局),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考试工作,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或市场监管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注册计量师制度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要求组织实施。质检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  质检总局组织成立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大纲编写和命题工作。
第三条  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和《计量专业案例分析》3个科目。
  考试分3个半天进行。《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测量数据处理与计量专业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2.5小时,《计量专业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试时间为3小时。
第四条  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设《计量法律法规及综合知识》和《计量专业实务与案例分析》2个科目。
考试分2个半天进行。各科目考试时间均为2.5个小时。
第五条  参加一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人员,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一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参加二级注册计量师考试的人员,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各科目考试并合格,方可获得二级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照当地考试管理机构要求进行报名。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对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
参加考试人员持准考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的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按属地原则报名参加考试。
  第七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日期为每年第三季度。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如确需在其他城市设置考点,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质检总局批准。
  第八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及有关项目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第九条 注册计量师资格考试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包括试卷的命题、审题与考试的组织管理等)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以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培训。应考人员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相关培训。
  第十条  考试考务工作必须认真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第十一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和考试回避制度。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人员,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