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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稻花香)

2017-10-09
 

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公)罚决〔2017〕6号

当事人: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宜昌市龙泉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146986237

法定代表人:蔡宏柱        联系方式:0717-7760926

    2017年6月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辖区市场进行巡查,在对江西省贵溪市余家乡万家惠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的金珍贰号稻花香白酒外包装上标注:“开盒扫码中大奖 一瓶一码保质量 刮开涂层输入验证码抽奖”,但未明示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涉嫌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遂立案调查。

     本局于2017年6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询问通知书》(贵市监天询字[2017]4号),要求当事人携带相关材料于2017年6月19日9时到我局接受询问,也明确向当事人要求其提供该产品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及明示途径等证据材料。当事人未在告知的时间内接受询问。

     经查实:当事人在其经营的金珍贰号稻花香白酒的外包装上未标示其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也未通过其他途径明示上述中奖事项,而是要消费者购买该商品后,撕开密封包装盒,刮开盒内的一小标签纸的涂层,用手机微信扫码之后,方可参与抽奖活动。其抽奖具体流程如下:

     (一)消费者购买稻花香产品,参与抽奖活动并关注微信公众号稻花香酒(dhxjiu);

     (二)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扫酒内盒中的二维码可以验证购买的产品是否为正品,并进入抽奖界面;

     (三)进入抽奖界面后点击“活动规则”可以详细了解产品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方式等信息;在抽奖界面点击“我要抽奖”,进入点击“点击福袋”,进入抽中红包领取界面,在抽中红包领取界面点击“立即领取”,可领取所中的定额奖金红包或旅游名额,消费者领取抽中的红包后会显示“领取成功”,该红包金额即时到账并可以通过领取成功界面或微信稻花香微信公众号查看中奖纪录。

    另查明,消费者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完成抽奖过程后,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无法再次通过微信公众号稻花香酒(dhxjiu)获取或查阅到金珍贰号稻花香白酒“开盒扫码中大奖”活动的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方式等信息。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本局对贵溪市余家乡万家惠超市制作的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和各一份,现场照片3张;

2.贵溪市余家乡万家惠超市营业执照副本及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本局对贵溪市余家乡万家惠超市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涉案清单和送达回证各一份;

4.本局对当事人邮寄送达的询问通知书一份;

5.当事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6.本局对当事人的代理商鹰潭市腾辉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友丰制作的询问笔录、周友丰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7.当事人提交的听证申请书、关于稻花香“金珍贰号”微信扫码抽奖活动的情况说明各一份。

我局于2017年7月4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贵)市监(公)听告〔2017〕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申请举行听证。本局依法邮寄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拒绝签收。本局再次邮寄送达听证通知书,当事人签收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应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当事人辨称,其公司积极应用物联网、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建设追溯体系,便于消费者查询产品真伪,通过在稻花香“金珍贰号”产品包装上设置二维码,并采取“开盒扫描中大奖 一瓶一码保质量”扫码抽奖中红包,鼓励消费者参与扫码查产品真伪的积极性;稻花香“金珍贰号”微信扫码抽奖活动已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并未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金珍贰号稻花香白酒,开展微信扫码抽奖活动,应属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有奖销售活动。当事人未在包装上或通过其他途径明示有奖销售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的这种标注方式,不能使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前通过外包装标注直接知晓该商品有奖销售活动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时间、方式等法定事项,而是必须要购买商品后,拆开密封的包装盒后,刮开盒内涂层,通过手机微信软件功能扫描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并点击“活动规则”后,方能知晓该活动详情。首先,当事人的这种告知方式属于事后告知,剥夺了消费者的事先知情权。其次,没有手机、未携带手机或携带的手机未安装微信软件功能的消费者无法获知中奖种类、概率等相关信息。再次,消费者通过购买商品后手机微信扫码完成抽奖过程后,则与其他消费者一样,无法再次通过其关注的微信公众号稻花香酒(dhxjiu)获取或查阅到金珍贰号稻花香白酒“开盒扫码中大奖”活动的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兑奖方式等信息。总而言之,消费者购买商品撕开密封包装,通过手机微信扫码关注微信公众号,是获悉该次有奖销售活动所设中奖种类、概率等相关信息的唯一途径。故当事人的这种事后告知方式,限制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不属于《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中规定的“明示”行为。其行为属于对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未明示,隐瞒事实真相的行为。当事人的违法有奖销售活动提高了其交易机会,破坏了公平竞争,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当事人申辩理由,于法无据,本局不予采纳。

综上,当事人的有奖销售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罚。违反本规定第六条,隐瞒事实真相的,视为欺骗性有奖销售,比照前款规定处理。”,本案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工商银行贵溪支行(账号:1506221029000132586,开户名:贵溪市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鹰潭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或者贵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贵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贵溪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2017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