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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部门能否认定某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为非法报告?

2018-08-24
关于×××投诉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问题的法理分析
 
一、举报投诉概况
   ×××投诉举报某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未取得计量认证,要求质监部门认定某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报告属于为非法报告。
二、法理分析
   1、司法鉴定机构取得计量认证的法律依据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其中第二条规定了那些类别的司法鉴定机构属于本规定调整的司法鉴定机构:“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法律对前款规定事项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注:现行的资质认定包括计量认证CMA,实验室认可为中国合格评定委员会颁发的CNAS证书)本条款释义:“实验室是指从科学上为阐明某一现象或事物的本质、特性而创造特定的条件,以便观察它的变化规律和结果的机构。实验室主要是从事校准和(或)检测工作的机构。可以分为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实验室可以是在一个固定的地点,也可在远离固定设施的场所,或是在有关的临时或移动的设施中开展校准和(或)检测工作。
   “检测实验室”是指从事检测工作的实验室。所谓检测(测试、检验)是指对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如在工厂(企业)的检测实验室需要进行生产过程中的工序检验和产品出厂前的最终检验,通常包括外观检查、性能测试和其他特性的试验、经检验符合产品规范要求的产品,出具产品合格证。检测的对象涉及面很宽,在工业部门主要是材料和产品。校准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测量设备准确可靠,而检测是为了确定材料或产品的性能或属性而进行的测量或试验。对材料或产品的某些性能是需要定量确定其量值的,例如收录机灵敏度、酒精中乙醇的浓度等。但也有一些特性只能按规定的方法或程序进行操作,以其是否能通过(或不被损坏)来评定,如环境特性试验、安全性试验、可靠性试验、抗腐蚀性试验等。还有一些情况不可能严格区分测量和试验,例如电磁兼容性测试,既包括对电子设备电磁敏感度的试验,也包括对电子设备产生的电磁干扰场强度的定量测量,对测试的结果通常要出具测试报告。
   计量是为实现单位统一及量值准确可靠而进行的科技、法制和管理活动,它属于测量而又严于一般的测量。“计量认证”是指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有关技术机构(如检测实验室)的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进行的考核和证明。根据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技术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这里所称的公证数据,是指面向社会从事检测工作的技术机构为他人决定、仲裁、裁决所出具的可引起一定法律后果的数据。根据计量认证管理法规规定,经计量认证合格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数据,用于贸易的出证、产品质量评价、成果鉴定作为公证数据,具有法律效力。
   关于本条规定的“实验室认可”,按照ISO/IEC导则2的定义, 认可是“权威机构对某一机构或某个人有能力执行特定任务的正式承认”。所以,实验室认可主要是指:“权威机构对实验室有能力进行规定类型的检测和(或)校准所给予的一种正式承认”。其对象是各类检测和(或)校准实验室;认可是由政府主管行政部门授权组建的权威机构(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简称CNA-CL)进行的。通过实验室认可能够提高校准和检测数据的可信度,使用户放心使用实验室,为校准的检测结果在国际上相互承认奠定基础。申请认可的实验室应依据GB/T15481-2000idt ISO/IEC17025 :1999《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建立、实施和维持与其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应将其政策、制度、计划、程序和指导书制定成文件,并达到确保实验室检测和(或)校准结果质量所需的程度。
   计量认证是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对检测机构来说,就是检测机构进入检测服务市场的强制性核准制度,即:具备计量认证资质、取得计量认证法定地位的机构,才能为社会从事检测服务。国家实验室认可是与国外实验室认可制度一致的。通过国家实验室认可的检测技术机构,证明其符合国际上通行的校准与检测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我国目前对不同地位和能力的检测实验室采取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的模式。
   本条规定的“所必需的”,是指根据申请所从事的鉴定业务范围来确定,如果其所申请从事的鉴定业务不是必须要具备检测实验室,则不能以此为由而不批准登记;如果检测实验室是该鉴定业务范围的必备条件,则在不具备检测实验室的情况下不应批准其注册登记。进行司法鉴定业务如果需要检测实验室,则该实验室必须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这也是确保司法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证明其确有实力完成相关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七条要求“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侦查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是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
   第十七条规定了具体的司法鉴定类别“本决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而驾驶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属于法医类鉴定中的法医毒物鉴定。
   2、司法鉴定机构与侦查机关的鉴定机构的区别及计量认证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第95号令第三条中,司法鉴定机关指的是:“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在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
   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中要求通过计量认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 83 号第2条中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指的是:“本办法所称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开展鉴定工作的组织。”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发证机构是:按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设立或者指定统一的登记管理部门,负责鉴定机构资格的审核登记、延续、变更、注销、复议、名册编制与公告、监督管理与处罚等。”由公安部和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发证。
   同样在《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单位申请设立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 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也对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通过计量认证进行了要求。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公安机关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6]30号)针对计量认证工作提出了要求,要求分阶段的、分层级的通过计量认证。“各级公安机关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有关情况,主动做好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主动商请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业务主管部门给予支持,确保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特别是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及“鉴于鉴定人的资格登记受正在试行的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和法医官、鉴定官职位评聘工作进度的影响,以及鉴定机构的资格登记须达到“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鉴定必须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实验室”、“有开展该鉴定项目的三名以上的鉴定人”等条件的实际情况,各级公安机关必须有针对性地采取有力措施,积极解决登记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努力推进登记管理工作的开展。对部分县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所在省、市、县级公安机关要采取措施使其尽快达到登记条件;”
   3、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及其所属的科研机构、院校、医院和专业技术协会等依法设立并从事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工作的组织。
   道路交通事故鉴定: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中的专门性问题,运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和成果,依法对有关的人身、尸体、生物检材、痕迹、物品、车辆、道路等,进行检验、出具鉴定意见的科学实证活动。
   在2016 年1月1日实施的《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建设规范》GA/T1272-2015中明确要求“4.3 鉴定机构应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认可机构认可”
   机动车驾驶人血液中的乙醇含量检验被归类为法医毒物中的挥发性毒物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规定:“ 六、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从而可以得出,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属于:“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出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或鉴定意见的行为也属于从事刑事技术鉴定工作。
三、司法鉴定和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
   司法部、国家认监委于2012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全面推进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2]114号文件中要求,“(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设立从事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在司法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后2年内依法通过认证认可。”司法鉴定机构最后通过的计量认证时间被确定到了2014年4月。
   公安部、认监委联合发文《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要求: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 “法医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痕迹检验、声像资料检验和电子物证”6个大类需要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在文件中明确了取得资质认定的时间节点,“四、工作安排(二)按时推进,需要通过国家级资质认定的刑事技术机构,应该在2015年底前通过资质认定,其他的刑事技术机构应当在2018年底前通过资质认定。”
   2016年3月30日,公安部在郑州召开“全国刑事技术机构国家级资质认定授牌暨省级资质认定推动现场会”。 会上,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海关总署缉私局昆明司法鉴定中心等71家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家认监委)颁发的国家级资质认定证书,这标志着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省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于2016年3月30日才进行推动。
   现行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于2015年8月1日实施,所配套的《司法鉴定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和《刑事技术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时实施。
   四、关于湖北省判例(2016)鄂03行终81号中“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同月25日书面回复张某“目前我省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即将启动,现正在与省司法厅就相关事宜进行沟通、协调。截止目前还没有一家司法鉴定机构向我局申请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故无法提供湖北省医药学院法医鉴定所的相关情况。建议相关情况与省司法厅进行联系 ”
   湖北省质监局的回复,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释义中“二、违反此条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2、该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任何资质认定,擅自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解释,湖北省所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刑事技术机构在湖北省质监局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前的出具鉴定报告或意见的行为不能认定为 “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违法行为。
四、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是否属于未取得计量认证
   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释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机构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行政处罚规定。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本条理解如下:
   一、本条违法主体和行政处罚对象:检验检测机构。
   二、违反此条规定,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1、检验检测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且资质认定部门可以进行资质认定;2、该检验检测机构未依法取得任何资质认定,擅自为司法裁决、行政决定、仲裁决定、社会经济和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
   综上,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出具驾驶人血液中乙醇含量的检验或鉴定报告的行为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证书。
   但是否构成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行为则取决于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机构所在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质监局是否开展了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计量认证)工作,是否联合发文开展本省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并规定了相应的时间节点。
   公安机关交通事故鉴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未经计量认证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行为应由法院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