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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探讨:只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可不可以办理特设案件?

2018-08-13
执法探讨:只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可不可以办理特设案件?
甲观点:可以,只是无权出具监察指令书和监察记录。
乙观点:好像案卷要附上监察指令书就可以吧!监察记录是什么东东?案卷也必须有吗?
甲观点:这是案卷的要求,监察指令书不一定要案件承办人员出具的,案卷必须有监察指令书,你都没去监察,凭啥处罚?

质检特函〔2016〕28号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持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回复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持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能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执法的请示》(京质监局〔2016〕29号)收悉,经研究,回复如下:

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和所属的专职执法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具体履行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分工协作、权责一致。”

二、持有中国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进行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并对检查发现的特种设备行政违法行为实施现场处罚或者立案处罚;发现需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需要进行强制检验和依法应当整改的事故隐患等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监察机构作出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复。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

2016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