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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企业自建网站违法宣传行为查处的几点思考

2017-06-29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企业的自建网站呈现井喷式增长,但随之而来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但对企业自建网站宣传内容的违法行为定性尚未形成相对统一的意见,给基层执法者在履职过程带来了困惑也带来了挑战。
    本文,作者结合自己的实践谈几点思考:
    一、企业自建网站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此条规定,互联网广告包括: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只有认定为商业广告的违法宣传行为才可以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进行查处。
    但是,并不是说网页上所有的信息都是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就不是广告。
    法定披露义务之外的信息,也不一定就是广告。
    例如电商平台上常见的诸如商品使用方法等内容,不是有法定披露义务的信息,也不是广告。
    又如企业自设网站上关于企业的动态新闻、人事信息、党务行政信息等无关商品或服务推销的信息,也不是广告。
    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行为定性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工商竞争字〔2013〕174号)指出,企业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不真实的企业简介信息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根据这一答复精神,企业网页上的企业简介可以不认定为商业广告。

    二、企业自建网站违法行为的查处准则
    1.慎用法律
    企业自建网站违法宣传行为如果仅仅涉及企业自我简介、客观展示等内容而无其它事项的应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
    企业自建网站宣传行为涉及所售商品(服务)的性能、属性、技术参数等内容,有违反相关要求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应条款进行查处。
    企业自建网站宣传行为既涉及自我简介、客观展示又涉及具体商品(服务)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根据具体的违法行为一一对应进行查处。
    2.过罚相当   企业自建网站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具有很多优点,但因制作费用低、制作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日常监管难等客观现实,造成大量企业自建网站存在违法宣传行为,而且以中小企业为主。
    政监管的初衷是以教育和整改为目标,行政处罚为手段。广告法动辄数十万元处罚,对于企业的处罚显得过罚不当,作为执法者应根据客观事实如:点击率、成交量、企业规模、主观意向等方面全面考量后再给予恰当的处罚。  
    3.注重实效  行政处罚的最终目标是为了督促违法主体进行整改,规范自身行为,而不是为了罚没款。
     只有抱着对企业负责,为企业长远发展着想才能真正地做好企业自建网站的监管工作。

      三、企业自建网站整治规范的要则
   1.有效指导  前期的行政指导是有效防范自建网站违法宣传的重要措施和手段,是行政执法的有效补充,同时也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工作。及时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传达给网站制作单位,帮助有关人员提高法律意识。
    2.规范引导  对于企业自建网站较多的商务楼、专业市场的区域应积极进行规范引导,通过培训、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相关单位人员的法律意识,主动避免违法宣传行为在企业自建网站发生。
    3、惩防并举  对于企业自建网站宣传违法行为,执法者应坚持惩防并举的原则,将监管关口前移,对网站制作代理、广告公司加强业务指导,从源头防范自建网站宣传违法行为发生。
    对于违法行为初犯的,无主观恶意,且后果影响轻微的,应先责令整改,对于拒不改正的再坚决予以严厉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