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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有何规定?

2018-10-11
.《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对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等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8 年 2 月 13 日发布)和《<关于规范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标识的公告>(2018 年第 23 号)有关问题的解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8 年 4 月 17 日发布)的要求,(1)未经人群食用评价的保健食品(营养素补充剂产品除外),应在标签、说明书“保健功能”项下保健功能声称前增加“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的字样。标注为“[保健功能]本品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 XXX 的保健功能”。(2)已批准上市的保健食品,其保健功能均经过人群食用评价的,在新的评价技术要求及标识规定发布实施前,原保健功能声称的标识不变。涉及多项保健功能声称的保健食品,应根据动物实验评价及人群食用评价情况,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标注。例如,保健功能“A”,仅经动物实验评价;保健功能“B”,仅经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C”,经动物实验及人群食用评价。标注为“[保健功能]A、B、C(经动物实验评价,具有 A 的保健功能)”。(3)营养素补充剂产品不涉及动物实验和人群食用评价,保健功能声称标识不变,标注为“[保健功能]补充XXX”。(4)申请人应按公告要求自行修改标签、说明书,无需单独针对此项内容提出变更申请。(5)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按《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查处。“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系指未按上述要求修改标签说明书的保健食品的销售截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