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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违法行为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技术监督部门能否予以查处?

2017-06-21
    1.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规定,销售者实施了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和第3条明确,“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据此,当一违法行为既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时,首先应当由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部门进行查处。
—摘自“(1994)技监法便字第0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