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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查处时应注意哪几个问题?

2017-06-21
    一、严格执行“违法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各级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对一些跨县、跨市,特别是跨省的案件,必须移送至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处理。接受移送案件的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移送案件时应当遵守《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移送案件办理结案后,必须将处理结果告知原移送部门,并报共同上一级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二、对运输途中的产品,一般不予查处。《产品质量法》主要调整生产和销售环节中的产品质量问题,不涉及运输途中的产品质量问题。其他法律、法规或规章对运输途中的产品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的,技术监督部门不得在运输途中设卡查处产品质量。
    三、执法主体必须符合法定要求。技术监督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由县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法定授权或其上级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技术机构不得擅自行使行政处罚权。
    四、严格依法办案,杜绝行政处罚的随意性。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在行政执法中所采取的一切行政执法措施,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和范围内行使处罚权,不得随意处罚。
    五、严格执行罚没物品上缴制度。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案件进行罚没处理时,必须出具财政机关统一制发的或经财政机关认可的罚没财物凭证;对罚没物品,按照规定上缴,不得自行变卖。
—摘自“技监局法函(1995)38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