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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必须以哪些检验数据为准?

2017-06-21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以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明示采用的标准以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合同约定为依据。没有上述检验依据的,以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制定的质量判定规则进行。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一条和《标准化法》第十九条规定,处理产品质量争议,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设置或依法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数据为准。
—摘自“(1995)技监法便字第0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