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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查处企业伪造产品产地等质量违法行为?

2017-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所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系指按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职能配置等的“三定”方案所赋予的相应职责行使行政处罚权。
    国务院关于国家技术监督局的“三定”方案明确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组织实施和行政执法工作,其中包括“组织对市场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组织实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组织查处假冒伪劣产品”。据此,各级技术监督(标准计量、标准)部门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
    企业伪造产品产地的行为亦属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摘自“(1994)技监法便字第0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