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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为造假者提供印刷和包装物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2017-06-21
    根据《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通知》(国发〔1992〕38号发布)第二条第(三)项“对支持、包庇、纵容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为其提供生产、经销场所,在物资、资金等方面提供方便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予以处理”的规定,对明知是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而为其印刷、提供包装物的单位或个人,视同生产或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摘自“技监局政发〔1996〕1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