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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对实施安全认证的进口电工产品的监督检查?

2017-06-21
    自1996年1月1日起,按中国的法律、法规需要同时取得国家商检局和中国电工产品认证委员会的认证许可的进口电工产品,必须取得两种证书,加贴商检认证标志和长城标志方可在国内市场销售。
    地方技术监督部门应遵照国务院的“协调意见”,按照我国有关电工产品安全认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市场上需要取得电工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加贴长城标志的进口电工产品的监督检查。
—摘自“技监局政发〔199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