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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的对内检验应由什么机构负责?

2017-06-21
    一、进口棉花(不区分中央外汇、地方外汇)的对内检验事宜,1979年原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国家科委《关于国家纤维机构任务第三条的说明的函》(经标〔1979〕360号文)规定“对进口棉、毛、麻、化纤等商品的对内检验工作,由国家标准总局所属纤维检验机构负责检验,出具证明”;1989年商业部棉麻局、纺织部生产协调司《关于进口棉花工商交接结算问题的通知》(〔89〕棉联字第24号)第一条规定“根据纤检出证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在无新规定之前,仍按上述文件办理。
    二、1994年5月10日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六部委局联合颁布的《棉花质量监督处罚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购销活动的必须执行棉花国家标准”,包括国内销售的进出口棉花。
—摘自“技监局法函(1994)3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