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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期间,技术监督部门是否受理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技术鉴定?

2017-06-21
    《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凡人民法院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已受理的涉及产品质量争议的案件,标准局一概不再受理争议双方的申请。”因此,在诉讼期间,技术监督部门不受理双方当事人申请的技术鉴定,只受理法院委托的检验。
—摘自“(1992)技监法便字第08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