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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合格品”,什么是“处理品”?

2017-06-21
    所谓“不合格品”系指不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规定要求的产品。所谓“处理品”,按照《条例》第十条规定,系指虽达不到国家的有关标准规定等级,但仍有使用价值,并经企业主管部门批准,在产品和包装上明确注明“处理品”而降价销售的产品。同时依照《条例》规定,“违反国家安全、卫生、环境保护、计量等法规要求的产品,必须及时销毁或作必要的技术处理,不得以‘处理品’流入市场。”“不得用‘处理品’生产和组装用以销售的产品。”
    根据以上规定,不合格品分为两类,一类是尚有使用价值的,可以作“处理品”,另一类是失去原有使用价值的,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加以区别。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0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