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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标准化法》中关于对企业产品标准备案问题的规定?

2017-06-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此处所称“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系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
    该法第十四条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据此,企业对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的推荐性标准,可以直接采用,也可以自行制定企业产品标准。
—摘自“(1993)技监法便字第0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