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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的“该批”是什么含义?

2017-06-21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中所称的“该批”系指有充分证据能认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商品)的数量,可以包括库存数、售出数。不能以批次或者时间确定的,以现场检查出的数量计。
—摘自“(1991)技监法便字第1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