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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检计量器具在出现增添、停止使用或报废等情况后,是否也登记备案?

2017-06-21
    对于登记造册的强检计量器具在出现增添、停止使用或报废等情况后,是否也登记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个人,在增加新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时,应当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同时对于停止使用或者报废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应当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备案。
—摘自“(1996)技监法便字第0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