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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社会开展建筑材料(包括预制构件)的检验,是否要进行计量认证?

2017-06-21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的规定,该法调整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材料(包括预制构件)属于该法调整范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及其该法实施细则第七章的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计量认证。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对社会开展建筑材料(包括预制构件)的检验,属于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摘自“技监局政函(1996)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