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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进口计量器具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明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017-06-2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销售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内的进口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对检定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明(包括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方可进行销售。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技术机构出具的检定证明,在全国具有法定的效力。
—摘自“(1993)技监法便字第0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