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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理解《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017-06-21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规定的“对检定合格的,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合格证或加盖检定合格印,并准予销售”,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技术行为的批准。因为对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具有涉外性质,与国内情况有所不同,应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对外出具检定证书。
—摘自“(1990)技监法便字第02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