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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对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生产销售的万峰山泉包装饮用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18年第6号)

涟源市食药监局2018-09-14 16:33

2018年6月15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娄底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所编号为NO:SPJD20180069的检验报告(检验类别:食品安全监督省级抽检),检验报告结果显示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2018年5月29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6L/桶的万峰山泉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标准要求((铜绿假单胞菌检出值为569,248,4,0,0,CFU/250mL,标准值为n5c0m0)),检验结论不合格。上述案件经我局调查核实,现将不合格食品信息及核查处置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2018年6月15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进行现场检查,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向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食品药品责令召回通知书》,要求其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立即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万峰山泉包装饮用水,排查食品安全风险产生的原因。经查,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2018年5月29日共生产规格型号为16L/桶的万峰山泉包装饮用水50桶,除抽检外其余全部销售给了该厂附近的居民,销售价格为6元/桶。到案发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完,当事人共获销售收入300元。6月16日,涟源市万峰山泉水厂对上述批次的产品进行了召回、整改和排查措施,由于售出产品已全部消费完,无法召回。7月3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该水厂生产技术人员进行了原因排查整改,并监督其全部整改到位、产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销售。8月2日,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做出了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2、处罚款24800元;

罚没款合计25100元。

涟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9月12日

(责任编辑: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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