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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2018-10-21 14:32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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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国务院于2016年6月8日印发了《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认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35号),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了计量检定员资格核准许可事项,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9月8日,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91号)和《关于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后续工作的通知》(质检办量函〔2016〕1183号)予以落实。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决定,切实做好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的后续管理以及衔接工作,需要对现行《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修订,通过修改和完善《办法》中的有关内容,使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能够依法行政,确保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取消后,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工作顺利进行。
二、修订依据和原则
本次修改《办法》以国务院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与法有据、精简程序、完善监督、释放活力的原则实施修订。
三、修订内容
与原《办法》相比《计量检定人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一)将原《办法》中的第四条“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必须具备相应的条件,并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取得计量检定员资格。”修改为“计量检定人员从事计量检定活动,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基础知识,熟练掌握本项目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操作技能,熟悉相应计量专业的有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中执行计量检定任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二)将原《办法》中第五条中“申请计量检定员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修改为“计量检定项目考核由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指定的、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组织或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以符合取消计量检定员资格许可和与注册计量师合并实施后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工作的需要。
(三)对原《办法》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的内容进行了完善,在计量检定人员享有的权利中增加了“在相关计量检定证书或技术资料上签字”等内容;在计量检定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中增加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并承担相应责任等”内容。
    (四)将原《办法》第二十条中“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修改为“未取得注册计量师资格证书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五)删除了原《办法》中第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二十四条相关内容,同时将原《办法》中有关条款中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修改为市场监管部门。
(责任编辑: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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