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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2018-11-05 16:01 来源:市场监管总局 作者: 市场监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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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企业飞行检查警示函
广州万康保健品有限公司:
      2018年6月7-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相关监管人员与专家组成飞行检查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4881-2013)(以下简称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B 17405-1998)(以下简称GB 17405)、《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针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对你公司进货查验管理等方面进行了飞行检查。现将发现的问题函告如下:
      一、设施与设备
      (一)企业无法提供空气净化设备清洁维护记录。不符合GB 14881中8.2.1.3条款有关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二)制水设备原水罐为聚乙烯材质,罐内壁可见绿苔。不符合GB 14881中6.2.2条款有关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的要求。
      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原料决明子提取物、泽泻提取物、荷叶提取物内控标准个别项目(如蒽醌)指标低于企业标准附录上相应原料质量要求。不符合GB 17405中6.2条款有关原料必须符合食品卫生要求,原料的品种、来源、规格、质量应与批准的配方及产品企业标准相一致的要求。
      (四)不能提供原料库拉索芦荟全叶干粉质量标准及该原料供应商有效生产资质。不符合GB 14881中7.2.1条款有关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要求。
      三、生产过程安全控制
      (五)无洁净区浮游菌检测设备。不符合《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中3.15条款有关企业应具有空气洁净度检测设备和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悬浮粒子、浮游菌、沉降菌等项目的检测的要求。
      (六)无洁净区环境消毒记录,移动式臭氧发生器对洁净车间的消毒效果未验证。不符合GB 14881中8.2.1.3条款有关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的要求。
      (七)未制定中间产品的储存期限。不符合GB 17405中7.3.8条款有关配制好的物料须放在清洁的密闭容器中,及时进入灌装、压片或分装胶囊等工序,需储存的不得超过规定期限的要求。
      (八)胶原蛋白粉(水蜜桃味)产品批件、批生产记录均有过筛的描述和操作记录,但工艺规程上没有此工序。不符合GB 17405中7.1.1条款有关工厂应根据本规范要求并结合自身产品的生产工艺特点,制定生产工艺规程及岗位操作规程的要求。
          针对此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公司未提出异议,并就检查组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经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本次飞行检查发现的问题已按要求全部完成整改。请你公司继续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生产条件持续符合要求.
(责任编辑:中国消费者投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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